为加强科技项目经费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西北7003全讯入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发〔2011〕394号)和《西北7003全讯入口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11]399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主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和课题级别的国家级、省部级及厅局级科技项目。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类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横向项目、校内自主立项项目、子课题、协作项目、平台基地运行费、结题后转为发展基金的项目等原则上不进行校内分题。
第三条 学校主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及课题级别的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校内分题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只对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主要参与人在预算金额范围内进行分题;分题后不进行校内二次分题。
第四条 科技项目校内分题,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科技项目预算批复书、项目任务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内分题采取经费上账时一次办理的形式,如项目多次到款,则一次划定经费分配额度、多次办理上账手续。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办理校内分题。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校内分题,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项目经费转拨申请表”,并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核签字后在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配套实施执行,由科研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与《西北7003全讯入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发〔2011〕394号)及《西北7003全讯入口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11]399号)规定相冲突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